浦口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浦口区位于南京市西北部,是国家重要医药基地,华东地区先进制造业基地、科教基地,辐射苏北、皖东等地区的城市副中心,总面积913平方公里;2016年末,浦口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820.34亿元。 [1] 2017年末,常住人口76.99万人 [2] 。与六合区共同构成南京江北新区。浦口的文明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河姆渡时代”,有着7000多年的文明史,孕育了多样而又独特的地方文化。明太祖定都南京后,认为浦口“扼抗南北,钳制江淮”,遂筑浦口城。1914年,由天津至南京浦口的津浦铁路正式通车,浦口火车站成为当时全国铁路交通枢纽,1933年3月,浦口建区时为南京市第八区。浦口区地势错落有致,自然景色静谧秀丽,旅游产业发达,老山南北,长江环绕其前,滁河逶迤其后,江滁平原坦荡低平,“一代草圣、十里温泉、百里老山、千年银杏、万只白鹭、十万亩国家级森林公园”是对浦口旅游特色的生动概括。2018年9月,浦口区入选2018年中国高质量发展百强区,排名第78位。